沈人社发〔2020〕30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现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18号)文中“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三)延长待遇领取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此政策自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为“(三)延长待遇领取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此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