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7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核实重点群体是否享受过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工作,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告知政策,不作经办与受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由区、县(市)扶贫办提供。
二、申请享受《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22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已申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2019年1月1日(含1日)之后。
三、重点群体个人申请认定的办理时间为资料齐全即时办理;企业申请认定资料齐全即可受理,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内。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企业工商登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税收关系为准。
五、企业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应核验招工备案信息、劳动合同和企业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已具备内部信息共享及数据比对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精简材料。
六、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项政务服务窗口,合理调配人员,统一刻制“沈阳市XX区、县(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专用章”并按照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投诉举报、资料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七、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相关资料数据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业务档案相关规定做好存档。
八、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统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建立专项数据库并配合市税务部门及市扶贫办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九、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样表)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样表)
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0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1 | |||||||
个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样表) | |||||||
个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符合下列那类人员范围(在对应栏目打 “√” ) |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
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是□ 否□ | ||||||
个人承诺从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右侧栏签名确认 | |||||||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 | |||||||
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
复核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加盖专用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本人一份,认定部门留存一份 | |||||||
附件2 |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样表) | ||||||||
编号: (年度) | ||||||||
单位名称 (公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名册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型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社保缴费起止时间 | |||
1 | 李四一 | 210104********1598 | 2 | 20190101-2020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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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 ||||||||
经办机构专用章: 经办时间: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经办机构和申请企业各留存一份。
2.人员类型: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招用人员承诺从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方可填入上面表格内(人数多可另起一页)。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需提供和填写就业创业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