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3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国有企业:
为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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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属地化管理服务,根据《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室秘发〔2019〕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移交,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居住在外埠的退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负责统一移交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均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其中退休人员是指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并在国有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厂办大集体职工、劳务派遣、死亡等人员。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施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流程
(一)国有企业办理移交时,单位经办人员需持经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性质界定表》和经企业加盖公章、退休人员签字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经企业核准后,可以委托他人代签。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驻沈中央、省属企业持以上要件,先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再到工商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时,根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内容,逐人核实确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核准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到退休人员所在的街道、社区。
接收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驻沈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时,需要在业务系统中先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和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再向街道和社区移交。
第三章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
第五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社会化管理流程
国有企业经办人员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人员接收明细表》,及按照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整理完成的退休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向参保地所在区、县(市)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驻沈中央、省属企业将档案移交至企业注册地区、县(市)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前需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档案管理部门接收退休人员档案后,需将电子档案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市统一的退休人员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上按照每增加1万卷档案,配备1名专职人员。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每1万卷档案不少于28平方米的标准建立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库,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须分开设置。档案库要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扫描仪、复印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统一使用档案密集架放置档案。
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
第九条 对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1.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和调整;
2.丧葬补助金等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办理;
3.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4.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二)组织退休人员活动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文化艺术、观光观展、培训讲座、走访慰问等活动。
(三)人事档案服务
1.接收、保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和纸质);
2.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和转递;
3.为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包括:退休人员劳资人事、购买住房、子女入党、异地定居迁入户口、房屋过户或继承、遗产公证等证明。
第五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是专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支出要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和范围的项目,需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职能包括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流程和操作办法;负责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算的编制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大型活动;负责建立退休人员信息库;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居住外埠的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日常工作;负责统计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量;负责对辖区内各街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负责指导本辖区内街道、社区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 街道负责具体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并移交到相应社区;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社区在街道的指导下,与企业退休人员见面登记,采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接收人员情况,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1.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基础管理信息台账及微信群,掌握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及时更新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和追缴冒领养老金工作,协助死亡人员家属及时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2.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等特殊类别企业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工作。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文化艺术、观光观展、培训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与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