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4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和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认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和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认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扶持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发展,依据《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
扶持我市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区县(市)围绕种植养殖、来料加工、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发展一批就业创业扶贫载体,对发展良好、管理规范、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效果明显、产业互补性强、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的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择优建立一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一)责任部门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二)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范围及分类
1.认定范围。在沈阳市内乡(镇)、村,依托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有稳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且生产经营正常,以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以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来料加工经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内容,实现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家乐等),达到相应标准可认定为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
2.分类。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方式、规模及扶持贫困劳动力增收形式,通常分为车间式、居家式、互助式等。
(1)车间式。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创业人员利用废弃坑塘及闲散地、滩涂地等村内荒地,村集体收回的个人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资源建设工厂或车间,组织贫困劳动力集中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的基地。
(2)居家式。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劳务(收购)协议,组织贫困劳动力利用自家闲置庭院、民居民宅、承包土地等劳动地点,分散进行手工生产或种植养殖等形式的基地。
(3)互助式。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无营业执照的种养大户为水产养殖100亩以上,土地种植100亩以上,畜牧养殖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类存栏5000羽以上)、农家乐等以提供季节性或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代替贫困劳动力养殖(种植)参股的禽畜(农作物)等形式帮扶贫困劳动力实现增收的基地。
(三)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管理
1.建设要求
(1)选址。在符合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环保、生态、绿色原则,统筹考虑建设用地实际、经营需要和贫困劳动力生产生活便捷,一般选择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村委会附近或者村民集中的地方,方便贫困劳动力生产生活。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藏区,行洪河道及输气管道附近,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场所。
(2)设施。新建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宜采取钢结构、厂房式,符合当地建筑习惯,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用房通风、照明、消防、保温、隔热和防潮等应符合安全要求,配备生活生产必须的供电、排水、采暖、制冷等设施设备,厕所、车棚等附属设施齐全。
(3)安全要求。基地内生产操作、仓储及员工休息应合理分区,生产中物料与成品要分区放置,摆放有序,破损物料或残次品应及时处理,消防通道应畅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操作规程,保障操作环境、设备、流程正常运转。特殊工作岗位应建立特殊工作要求,工作危险区应设置警戒标志,对设备上可能产生人身伤害的零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生产场所应备有急救药箱和常用药品,管理人员需具备简易急救常识。对接触有害因素的就业人员,应提供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基础防护用品。
2.经营项目
应依托当地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地方特色,符合生态环保、门槛低、前景好、发展可持续、增收效果好等要求。主要来源包括: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特点及劳动力情况,吸引有意参与扶贫的企业入驻;引导经济效益好、示范性强的当地龙头企业,将技能要求低、工序简单的生产项目在农村布局设点;支持本地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的个人,依托亲缘、地缘基础参与建设运营;通过政策扶持、返乡创业大赛等手段,吸纳返乡创业人员带信息、技术、项目承租;借助“互联网+”与加工型企业合作;聚集壮大当地特色传统产业入驻;借助政策扶贫协作引导帮助方将当地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入驻;发挥借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资源优势,引进项目入驻。
3.资金来源
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建设运营资金应多渠道筹措,主要来自于企业投资、个人投资、招商引资、返乡创业投资资金;企业、个人等捐助的社会扶贫资金;第一书记派出单位、结对帮扶单位援助资金;扶贫协作帮扶方援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相关补助补偿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资金;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
4.用工管理
(1)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应积极吸纳当地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根据贫困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身体状况,灵活设置就业岗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劳务合同(协议)或承揽(收购)合同(协议)。
(2)应配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对新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或以工代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生产技能及安全知识。
(3)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贫困劳动力照顾家庭。
(4)应建立用工档案,做好就业人员的用工统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将贫困劳动力月出工情况和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在内部醒目位置公示。
(5)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人管理,建立财务明细,据实核算分析生产经营效益,及时支付场地租金、水电消耗、税收、人员报酬等费用。不具备设立财务机构能力的,应将财务管理委托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代账。
(四)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程序
1.认定标准
(1)车间式。建筑面积200平米以上、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标准,下同)。
(2)居家式。与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务(收购)协议,帮助其通过居家分散劳动增收,12个月内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3)互助式。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15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2.申请要求
(1)符合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条件的单位或实体,向辖区所在区、县(市)人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人社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通过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审核认定。
(2)申请单位或实体需提供以下材料:《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申报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种养大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协议)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材料;组织来料加工的另需提供签订的订单合同。
3.认定和公示。
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扶贫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人员核实、经营情况考察等步骤对基地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在市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扶贫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牌匾。
二、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认定
(一)责任部门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二)奖补对象
凡我市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对脱贫攻坚起到一定示范作用且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的单位和实体,可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5—3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三)申请条件
申请沈阳市专项奖补资金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下同)或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具有完备的供电、给排水、采暖、消防等基础设施,生产生活配套附属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安全要求。
2.吸纳不少于10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下同),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2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的。
3.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从业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基地内醒目位置设有贫困劳动力月出工及劳动报酬发放情况公示牌。
5.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技术和服务人员。
6.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无经济、法律纠纷,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有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注重员工人文关怀,社会声誉好。
(四)奖补标准
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10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2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个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以上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基地建筑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20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3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个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以上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
基地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25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30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4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以上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给予35万元一次性奖补。
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但申请条件尚未达到上述奖补标准,可按照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补。
(五)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2.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当地就业情况、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运营管理各项制度建设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
3.相关资料
(1)被认定为就业创业扶贫载体的材料;
(2)贫困劳动力就业人员名单(名单经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注明就业人员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收购协议);
(4)工资发放明细或领取劳动报酬签字表和贫困劳动力本人银行卡近6个月流水账单;
(5)贫困劳动力月出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牌照片;
(6)基地全景照片、基地负责人与贫困劳动力在基地内合影;
(7)贫困劳动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明细单。(如已缴交人身意外伤害险,需提供缴费明细)
(六)资金审核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扶贫部门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条件合格的,各区、县(市)人社部门报市人社部门复核。
(七)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社部门申请将资金划拨至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对象。
(八)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硬件改善支出项目
基地土地、房屋租用;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采购、信息化建设等;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等)设施改造维护及保障。
(二)软件提升支出项目
组织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为员工缴纳社保不足部分;组织员工体检、配备基本劳动保护或安全防护用品;开展丰富员工文化生活的相关活动等。
(三)支出公开
专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住房购置或基建、交通工具采购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项目和餐饮娱乐等招待费用的支出,年度支出情况应在基地内部显著位置公示。
(四)严格监管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各项扶贫政策,充分利用资金扶贫优势,深入挖掘当地资源优势,完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建设,严格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审核,成熟一个认定一个,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区县(市)人社、财政部门应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同时申请多项补贴(补助)政策,需提供材料存在重复的,可合并提交。
(三)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应建立就业创业扶贫基地管理台账,跟踪掌握其运营管理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及时做好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扶,动态掌握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待遇兑现、经营管理等情况。未达到要求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要及时取消相应称谓和牌匾,不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就业创业扶贫基地可转型发展为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增收载体”、“致富载体”。
(五)上述基地认定和奖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申报表(企业)
2.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审核表(审批部门)
3.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附件1
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申报表(企业) | |||||||||
基 本 情 况 | |||||||||
单位(企业或实体)名称 | 企业代码 | ||||||||
法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场所地址 | 所有制性质 | 成立时间 | |||||||
经 营 情 况 | |||||||||
经营项目 | 厂房面积(㎡) | 土地面积(亩) | |||||||
建设资金来源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年利润(万元) | |||||||
用 工 情 况 | |||||||||
职工人数 | 管理人员 | 技术人员 | |||||||
贫困劳动力人数 | 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人数 | ||||||||
季节性临时聘用人数 | |||||||||
贫困劳动力签合同(协议)人数 | 贫困劳动力月收入(元) | ||||||||
能 否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 是或否 | |||||||
2 | 种养大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协议)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 | 是或否 | |||||||
3 | 组织来料加工的提供订单合同及村委会(居委会)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 是或否 | |||||||
负责人签字: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企业名称 |
(公章) | ||
地址 |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扶贫办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扶贫办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认定审核表
(审批部门)
类别 | 基地认定标准 | 是否符合标准 | 未达标原因 | 备注 | |
是 | 否 | ||||
车间式 | 建筑面积200平米以上、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 ||||
生产生活要合理分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生产场所应备有急救箱和常用药品 | |||||
居家式 | 与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务(收购)协议,帮助其通过居家分散劳动增收,12个月内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 ||||
互助式 | 吸纳不少于5名贫困劳动力相对于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贫困劳动力15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超过当年省内定扶贫标准。(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贫困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扶贫标准) | ||||
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无营业执照的种养大户为水产养殖100亩以上,土地种植100亩以上,畜牧养殖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类存栏50羽上) |
附件3
沈阳市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专项奖补
资金申报表
就业创业 基地名称 |
(公章) | ||
就业创业基地地址 |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一次性奖补金额(元)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初审意见 | |||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