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1〕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4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见习单位认定有关问题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58号)中的见习单位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扩大至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关于见习人员认定有关问题
(一)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
(二)身份认定时间以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时间为准。
关于见习补贴标准认定有关问题
(一)补贴计算时,“实现就业提前终止见习”的人员指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被单位招、录用的,界定标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这里的就业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他统计范畴的就业,也不包括实现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二)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不满3个月离开见习岗位从而结束见习的人员,该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不予补贴。
(三)见习人员在上岗前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费予以全额补贴,不考虑其见习时间是否达到3个月。
四、见习补贴资金的申领申报与拨付
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应在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市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划拨见习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向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资金。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就业见习工作目标。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监管,坚持每月到见习单位检查见习人员在岗、离岗情况。选择社会责任感强、工作环境安全、帮带效果好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加强见习政策的宣传工作,运用网络、手机等多媒体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扩大就业见习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本文未尽事宜继续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58号)文件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1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