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96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现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要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就业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业务备案凭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
第三条 补贴条件:
1.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机构为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2.机构有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机构通过在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3.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以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要件
第四条 补贴标准:
1.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介绍就业成功人数给予机构300元/人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户机构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机构有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输出就业地点,分省外、市外省内、县外市内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机构400元/人、300元/人和200元/人标准的相应补贴,每户机构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符合补贴条件的贫困劳动力10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五条 所需要件
1.机构申请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须提供以下要件:
《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企业确认推荐成功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附件2);企业为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缴纳的社保增员明细或电子查询账户;推荐成功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2.机构有组织输出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须提供以下要件:
《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人力资
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企业确认推荐成功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3);企业为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缴纳的社保增员明细或电子查询账户;贫困劳动力与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推荐成功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贫困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扶贫手册);包(租)车合同及税务发票等。
3.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须提供以下要件: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贫困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扶贫手册);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期间本人银行卡至少6个月流水账单。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 补贴申报: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应材料。贫困劳动力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
第七条 补贴审核: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机构和贫困劳动力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八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区、县(市)人社部门将申请的补贴资金报区、县(市)财政部门,区、县(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至区、县(市)人社部门。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市)人社部门拨付到相应机构;贫困劳动力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市)人社部门拨付到贫困劳动力本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补贴时限:上述政策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所需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如有虚报、假报领取补贴,一经查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2. 企业确认推荐成功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3. 企业确认推荐成功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4.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机构法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生产/运输) | ||
申请人数(人) | 申请金额(元) |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若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信息资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名(手印)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确认推荐成功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申请人力资源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毕业院校 | 毕业 时间 | 录用 时间 | 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时限 | 社保编号 | 社会保险费缴纳 日期 | 本人联 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本企业郑重承诺,以上新增就业人员确系由该机构推荐上岗。
企业承诺人: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3
企业确认推荐成功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申请人力资源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户籍所在区县 | 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时限 | 个人社 保编号 | 社会保险费缴纳日期 | 就业地点 | 就业区域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县外市内 | 市外省内 | 省外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本企业郑重承诺,以上新增就业人员确系由该机构推荐上岗。
企业承诺人: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4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申报时间: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户籍地址 | |||
务工企业名称 | 务工地点 | |||
就业起止时间 | 月平均工资(元) | |||
就业区域 | □县外市内 □市外省内□省外 |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账户资料 | 姓名: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 |||
承诺:本人申报情况属实,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