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1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9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截止日期:2020年6月30日。
二、报告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或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并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三、报告审验方式
今年我市服务机构年检工作继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取机构自查、报告备案、随机抽检、实地核查、网上及新闻媒体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自查
各服务机构要深入梳理总结2019年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对照有关年度报告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填报年度报告。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相关数据要与财务报表及工商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二)申报备案
各服务机构登录“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大厅”(以下简称系统)网站(http://218.25.90.181/)进行年度报告申报。
(三)随机抽检、实地核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服务机构的年度报告情况随机开展抽查,并实地进行核验。
(四)年报公示
年度报告的内容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流程
(一)各服务机构须在申报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初次申报未填录机构基本信息的,需先填录机构基本信息再填报年度报告信息。
(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审核,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上予以通过;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上予以驳回,同时说明驳回理由,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在系统上补充、修改后再次申报。
五、抽检结果
(一)服务机构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或有关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列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二)服务机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黑名单”:
1.因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为求职者提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3.提供虚假供求信息、做出虚假承诺或者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4.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6.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7.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8.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9.服务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两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
对纳入“黑名单”的人力资源机构经营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全市企业信用档案。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经营的机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信息。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职责任务。要结合此次年度报告工作,完善本地区服务机构的动态信息库,随时掌握本地区服务机构的经营发展状况,更好地履行服务与监督职责。
(二)各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应当建立服务台账,真实、完整、连续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等情况,并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准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市场供求及相关统计信息。
联 系 人:谢士彬 张赛
联系电话:22531806 31401686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