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

沈人社发〔2020〕54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29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稳就业工作和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技能培训

(一)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6类家庭中的劳动力)纳入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天30元。上述3类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

(三)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按《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26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对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时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给予培训主体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补培训主体,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1.申报备案

培训之前,各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提供培训主体机构或个人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

(2)教学计划;

(3)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或本人银行卡信息。

(4)培训开班报告单

(5)培训人员名单

(6)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补贴申领

培训结业后,申领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考勤记录(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留存培训过程影像资料。

(4)培训开班报告单

(5)培训结业合格人员名单

3.补贴拨付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主体申请补贴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或本人银行卡。补贴直补培训主体(每人每年同一内容只能学习一次)。

其他相关事宜按《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9〕78号)、《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38号)等文件执行。

二、企业组织开展岗前、转岗转业培训

企业组织开展适岗培训中的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两类调整如下:企业出资组织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工转岗转业6个月内,组织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按实操与理论6:4的配比设置课程,其中通用理论课程不少于5课时,专业理论课线上不超过15课时,线下不少于20课时。按照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补企业,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除上述调整外,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组织实施、补贴申领拨付等程序以及企业组织开展的其他适岗培训,仍按照《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充规定》(沈人社发〔2020〕36号)执行。

三、企业组织职工赴境外培训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80%的标准给予企业境外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0元。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补企业,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

拟组织一线职工境外培训的企业,要提前2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沈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申报书(样表);

(2)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工种、时间、成本、考核方式等)和培训大纲;

(3)企业与境外有资质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劳动合同;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补贴申领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申领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完成培训任务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培训费用明细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3)参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4)境外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及人员花名册。

3.补贴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以工代训

(一)以工代训范围

1.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上浮20%。

2.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但不减员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对同一人员,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本通知中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进行确定。“停工停业”是指本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整体停工停业或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处于停工停业状态。

(二)组织实施

1.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

(2)企业资质材料(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等);

(3)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4)工资发放凭证;

补贴政策实施前1个月的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补贴政策实施后新成立的企业可不提供);

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无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的企业,提供企业当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停工停产企业提供上一季度企业工资发放明细表);

(5)有关人员身份类材料。

(6)企业停工停业起止时间的财务报表和企业银行账户对账单

2.审核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的企业,可采取电话抽查或实地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核。对于企业当月申领补贴人数超过上月20%的,企业应作出说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赴企业实地复核。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补贴人员名单(含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拨付补贴

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五、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

(一)适用范围和标准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相应层级的上级竞赛选拔赛)。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工所在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以下简称“竞赛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县级竞赛每人1000元、市级竞赛每人1500元、省级竞赛每人2000元、国家级竞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竞赛每人10000元。省级以下竞赛的每个赛项参赛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享受竞赛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职工参加同一竞赛,按最后竞赛层级给予企业竞赛补贴。主办单位要在赛后将参赛职工名单提供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组织实施

1.申报

参赛职工所在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附件);

(2)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附件);

(3)职工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材料等;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审核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补贴人员名单、拟补贴金额、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拨付补贴

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六、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

落实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由应急等部门负责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等证书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补贴条件进行审核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沈阳市应急局等五部门转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沈应急发〔2020〕28号)、《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充规定》(沈人社发〔2020〕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新型学徒制培训

将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培训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20%。其他相关事宜按《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9〕78号)执行。

八、劳动预备制培训

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300元。其他相关事宜按《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9〕78号)执行。

九、职业技能鉴定

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师(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执行。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个人申领鉴定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含代个人)申领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

4.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5.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

6.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

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

8.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1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1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1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

13.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14.月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15.月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

16.月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领表


附件1-13.xlsx

附件14-16.xls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