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1月10日

沈人社发〔202080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安居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规划布局,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办受理及使用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的租住需求。人才公寓来源一般分为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用人单位自建三种。特殊事项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申办受理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需求分析、挂牌认定、考核评估、入住申办受理,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发放等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建设筹集、协调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人才的公积金支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六条 人才公寓项目按照“区域均衡、规模适中、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的原则选址建设与筹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情况,结合各类人才住房需求,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计划,确定人才公寓总量和布局。

人才公寓规划和布局要综合考虑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要满足宜居性、配套性和便利性要求,项目选址一般应重点考虑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良、生活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等要素。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统建。由政府筹集的房源和投资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人才公寓,或者采取“限地价 竞配建”等方式,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人才公寓。

(二)社会化合作。与市场化的长租公寓品牌运营商开展战略合作,引导已投入运营的长租公寓项目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

(三)用人单位自建。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引进人才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闲置房屋自行投资新建或改建租赁型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运营管理。在优先保障本单位人才租住需求基础上,可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面向全市运营。

第八条 人才公寓面积需符合各层次人才租住需求,租金按不高于市场租金的80%收取。顶尖人才租住人才公寓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九条 人才公寓应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为人才提供高标准的安居保障。

第三章 申办受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

人才公寓主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内就业创业,且无自有住房(含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同时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并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和大专以上学历及技师以上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按照“就近安排、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管理。人社部门综合人才层次、申请时间、工作地域等因素,根据现有房源情况进行分配。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不同租住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配:

我市高层次人才中杰出及领军人才可申请一套不高于150㎡的人才公寓;拔尖及高级人才可申请一套不高于120㎡的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博士毕业生可申请一套不高于90㎡的人才公寓;硕士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可申请一套不高于60㎡的人才公寓;专科、本科毕业生及其他技能人才可申请一套不高于50㎡的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在线查询人才公寓有关政策、地理位置、房属信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并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人学历信息、住房信息、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向运营管理机构发送确认信息,申请人现场确认后与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租住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主要解决各类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租期合同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限期腾退住房。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由产权方选择运营公司提供日常维护、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等服务;区、县(市)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在优先保障本地区企业及各类人才租住需求基础上,面向全市范围人才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缴入市、区财政国库;对于享受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建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的(包括产权为原土地非独立操作区和原土地独立操作区),租金收入按照2:8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国库。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本市或者不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二)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的(含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

(三)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人才公寓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定期对区域内企业各类人才居住需求进行统计,并受理人才公寓的租住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房产局与运营机构签署战略协议,并建立人才公寓信息库,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后期管理及补贴申领等情况。同时,建立人才公寓考核评估机制,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不达标的运营单位(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达标的,取消其人才公寓项目资格。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按照民用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价格。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十三条 纳入我市年度建设计划的人才公寓项目,对接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源支持,包括住房租赁支持贷款、住房租赁购买贷款、住房租赁抵押贷款、住房租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住房租赁经营贷款等5个对公信贷产品,满足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支付购房款、改造装修、日常运营等全方位融资需求。

第二十四条 我市人才公寓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租赁市场专项奖补范围,予以优先保障。同时,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符合租房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租金优惠待遇。由运营机构按照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到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租房补贴资金发放给运营机构,不再发放给个人。运营机构在收取此类人员房租时,应扣除补贴金额并适当再减免10%-20%房屋租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并纳入人才失信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办受理与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市场房源及优先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具体申办受理流程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