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
2020年04月28日

沈人社发〔202038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6号)、《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费补贴对象

  按照沈政发〔2019〕6号、沈人社发〔2019〕62号有关规定,生活费补贴对象为我市户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列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受。对培训申请前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不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生活费补贴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申报,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2.生活费补贴申领表;

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4.考勤记录;

5.个人银行卡号

(二)审核。区、县(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对申请生活费补贴人员身份、考勤记录等进行核实,核定其实际培训天数,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生活费补贴申领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公示。区、县(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将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姓名、部分身份证号码、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生活费补贴天数、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将《生活费补贴申领表》和公示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生活费补贴,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加强监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对生活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生活费补贴申领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4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生 活 费 补 贴 申 领 表

代为申报培训机构(章):




单位:天、元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人员类别

培训专业

培训等级

培训起止时间

实际参加培训天数

补贴金额

个人银行卡号

同意代为申领生活费补贴(签字)
























































补贴金额合计:


管理部门意见(章)

                                                                年    月    日

注:生活费补贴统一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拨付到本表填写的个人银行账户,生活费补贴标准为30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