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2年05月12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设的实施意见

沈人社发〔2022〕1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部署,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3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实施“舒心就业”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1〕6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实施“舒心就业”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一)保障城乡常住人口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与本市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承诺制”的方式,即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和工作人员调查。

(二)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对企业相关情况予以标注。

(三)保障新就业形态各类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应将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等多元化方式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二、完善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链条

(四)对劳动者求职实施全程服务。详细了解劳动者就业意愿,可采取集体座谈、一对一交流、线上线下问卷调查等形式,根据其需求和能力素质,有针对性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服务、就业援助、就业见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以及就业政策扶持等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失业原因分析,向其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建立“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以就业大数据为基础,构建集智能决策、主动服务、精准帮扶、精确监管为一体的就业人才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高校毕业生、下岗转岗职工、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提供更为优化、精准化的主动服务。

(五)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实施全程服务。对用人单位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与预测信息,开展企业薪酬调查,适时发布部分职业(工种)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推动企业改善用工环境。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对劳动者创业实施全程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着力为创业者提供素质提升、创业规划、立项开业等创业指导服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创业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评定和优秀创业人才评选等,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资金补贴。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全方位服务创业的良好环境。

(七)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程服务。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稳步扩大培训规模。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急需人才培训,推进创业创新培训。支持各类企业自主开展补贴性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和动态调整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推广远程职业技能培训模式,逐步开发使用数字化培训课程,方便劳动者随时、随地、随需学习。采取系统与区域相结合、丰富形式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线上线下联动等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将职业技能大赛打造成可持续的全民性赛事。

(八)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全程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实施实名制管理、优先扶特和重点帮助,制定专属就业援助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就业服务,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机制、专项服务项目和步骤,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就业意愿不足的困难群众开展心理辅导咨询,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全国统一的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具有沈阳特色的专项活动,形成活动月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指导,做好被裁减员工的再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加强预警稳定就业应急预案和防范就业失业风险机制要求,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群体,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相应启动预案,有针对性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和专项帮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


三、健全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多元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体系。推进“舒心就业”社区建设,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共享。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成果。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进一步丰富公共就业服务渠道和手段。加强“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构建集智能决策、主动服务、精准帮扶、精确监管为一体的就业人才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为各类群体提供更为优化的就业服务,逐步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广“15分钟服务圈”,合理布局公共就业服务网点,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服务中的作用,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市场架构,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采用多渠道、多角度、多方位的服务方式,推动“网上办”“掌上办”“窗口办”“登门办”“免申直返不用办”的“五办”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为办事群众提供最大便利。

(十一)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农村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倾斜力度,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培训、劳务对接等服务下乡和巡回指导等活动,保障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加大对脱贫劳动力就业服务力度,建立实名制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围绕乡村振兴,挖掘就业岗位,保持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总体稳定。

(十二)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每年定期在全市范围集中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公益服务月、金秋招聘月、就业帮扶行动日(周)、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场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送政策送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基地等专项行动,形成活动月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为劳动者能力提升、求职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


四、健全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十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统一指导性标准、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健全服务清单目录(见附件),强化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职业介绍和指导、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档案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服务。梳理就业创业政策操作流程,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制定我市就业创业和职业能力建设政策清单、服务清单、经办机构清单,针对重点群体分类编制通俗易懂的政策服务指南,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开展宣传,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智能化。加快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的应用,健全完善“沈阳业市”这一覆盖全市、辐射周边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依托“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采集各类数据,与微信公众号等同步发送最新的岗位信息、招聘会信息、培训信息、见习信息和职场资讯,实现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全面推进信息数据向上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依托“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受理、审核、实施的一体化办理。依托“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加强系统数据和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及时掌握人力资源市场变化趋势,为科学分析就业形势、调整就业创业培训计划、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十五)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便民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通过“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深入推进行风建设,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穿公共就业服务全过程,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积极开展业务技能练兵比武,着力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能力,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组织实施

(十六)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推进实施“舒心就业”工作,健全就业联动机制,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十七)健全协调机制。人社部门要做好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的牵头落实工作,并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记录,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改部门要支持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财政保障水平,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示范培训和业务轮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

(十九)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统筹谋划政策推介活动,打包就业政策服务,深入社区、街道、 企业、校园广泛宣讲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大力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服务活动;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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