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24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情况报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此前与辽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辽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