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4月29日

沈人社发〔202040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2012428日实施)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拟制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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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2012428日实施,以下简称《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以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责任义务,提高全市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新时代我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现新发展,凝聚广大女职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提高《规定》的知晓率、执行率,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社会氛围,扎实推动《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主要措施

()加大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扩大《规定》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提升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广大女职工对《规定》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宣传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围绕《规定》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和条文亮点,制定专门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广泛、深入、集中地进行宣传,推动全社会了解知晓和准确理解条文内容和立法本意,做到知法懂法、严格守法。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断扩大宣传效果。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促进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法治意识,形成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女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当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进《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

()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用人单位实际,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的中小非公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等薄弱领域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以女职工较为集中的教育、医疗、金融、纺织行业和劳动保护问题突出的中小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女农民工为重点,深入推进《规定》贯彻实施,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要充实基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力量,使各项工作措施更好地落实到基层。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娘家人的作用,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坚持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带动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有效覆盖,切实提高工会组织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定》各项规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规定》各项规定真正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监、工会、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搞好调查研究,联合成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查组,建立督查制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增强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抓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各项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合同。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的监督实效,并跟踪督办落实。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宣传贯彻和实施《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薄弱环节,解决难点问题,确保《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明确工作责任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贯彻实施《规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杜绝贯彻落实过程中的职能错位、管理缺位、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既要守土有责,又要密切配合,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工作合力,贯彻落实好《规定》。

()切实抓好落实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规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法规政策落实是否到位、保障措施是否得力、协同机制是否健全、女职工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加大《规定》落实力度,同时明确以下注意事项: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3.女职工三期待遇注意事项

1)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2)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4)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6)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7)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的,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8)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9)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2周的适应时间。

10)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1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