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的规定,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3%上调至8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3%上调至90%。”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文件规定:“加强失业人员基本待遇保障。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十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1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到1814.5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7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到1558元。
此标准阶段性执行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