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6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创业工作,现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援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期限
以下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非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县(市)补贴金额给予50%补助。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方式及时限
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半年发放的方式。即享受补贴人员全额缴费后,再给予补贴的方式。补贴部分发放至个人社保补贴银行卡中。
第三章 审核认定、资金申请、发放流程
第六条 审核认定
1.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对申请享受补贴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
2.申请人所在街道(乡镇),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复审,区、县(市)人社部门终审认定;
3.区、县(市)人社部门在数据库中审核认定后,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根据数据库信息进行全市数据汇总;
4.申报截止后,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将全部补贴人员信息分别移送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比对;
5.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在数据库中对享受补贴人员身份做出特殊标识,并与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数据库进行比对,保证人员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七条 资金申请
1.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每半年第一个月负责分别向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享受补贴人员数据进行审核;
2.数据审核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按享受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地信息,将数据分发各区县(市)人社部门;
3.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向所属区县财政部门全额申请补贴资金;
4.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将资金申请报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执法中心审核汇总后按补贴金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八条 发放流程
1.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
2.各区、县(市)人社部门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申报要件
第九条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9.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样见附件,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不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社会保险补贴,不予恢复。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②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④死亡;⑤出国定居;⑥户口迁出我市;⑦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身份证与档案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期间应及时缴费,因故中断缴纳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异地转入人员需按此文件规定执行。补贴时间起始时间从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因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完成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建立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制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做到无上访,不落一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各地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社区宣传栏(板)、走访入户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时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附件
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 份 证 号 码 | 养老保险职工编码(不申请请填写“无”) | 养老保险结算卡号 | |||
就业创业证编 号 | 医疗保险职工编码(不申请请填写“无”) | 医疗保险结算卡号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本人已知晓政策内容,属于第 类就业困难人员,现已实现灵活就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领取营业执照,自愿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身份类别 |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 ||
2、低保家庭成员 □ | |||
3、残疾人 □ | |||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 | |||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 □ | |||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 | |||
7、烈属 □ | |||
8、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 □ | |||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 | |||
社区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人社部门 认定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街道、社区、本人各留存一份。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每新招用1人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三章 所需要件
第三条 申请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沈阳市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附件2);
3.劳动合同;
4.企业社保增员明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补贴申请程序
1.根据市工信、交通部门提供的认定企业名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相关企业宣传政策。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社保增员明细、劳动合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金额和单位账户。申请期限最晚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第五条 审核发放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数据比对核实后,将审核合格并汇总后的补贴明细和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时间起执行,同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32号)涉及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关内容废止。
附件:1.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沈阳市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附件1
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社保编码 | ||
开户银行 | 户名 | ||
银行账号 |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本单位声明,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人签名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
经核查,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共 人,拟给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民币 元。
审核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企业、审核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沈阳市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个人社保编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用工起始时间 | 岗位名称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制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企业吸纳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鼓励我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三章 所需要件
第三条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要件:
1.沈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
2.沈阳市企业新招用职工明细表(附件2);
3.劳动合同;
4.毕业证书;
5.企业社保增员明细。
第四章 补贴申报发放程序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向相关企业宣传解读政策。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社保增员明细、劳动合同、毕业生证书、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金额和单位账户。
第五条 发放程序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和登记失业数据比对核实后,将审核合格并汇总后的补贴明细和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时间起执行,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沈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
2.沈阳市企业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附件1
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社保编码 | ||
开户银行 | 户名 | ||
银行账号 |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本单位声明,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人签名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
经核查,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共 人,拟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民币 元。
审核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企业、审核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沈阳市企业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个人社保编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用工起始时间 | 岗位名称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制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相关工作
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要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就业、稳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补助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020年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通过机构推荐新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名新增就业人员只能对应一家机构进行补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补助标准:对为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机构,根据企业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所需要件
第五条 补助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期限最晚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六条 所需要件
1.《沈阳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
2.企业确认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花名册(附件2);
3.企业为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缴纳的社保增员明细;
4.推荐成功上岗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5.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第五章 补助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补助审核:市人社部门对机构的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机构及推荐上岗人员进行公示。
第八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将申请的补贴资金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至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应机构。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如有虚报、假报领取补助,一经查出将取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时间起执行。
同时《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32号)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相关内容废止。
附件:1. 沈阳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 企业确认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花名册
附件1
沈阳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机构法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生产/运输) | ||
申请人数(人) | 申请金额(元) |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若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信息资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名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情况 | |||
经核查,该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推荐成功上岗 人,拟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民币 元。
审核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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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确认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花名册
申请人力资源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个人社 保编号 | 身份证号 | 劳动合同时限 | 联系方式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按照政策规定,一名新增就业人员只能对应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补助,本企业郑重承诺,以上新增就业人员确系由该机构推荐上岗。
企业承诺人: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