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0年11月20日

 沈人社发〔202082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0号),充分发挥人才安居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和审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范围包含由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和基础人才。具体分类详见《沈阳市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附件1)。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内就业或创业;

3.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含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

4.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政策。

二、申请要件

1.《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已婚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额外提供结婚证;

3.基础人才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⑴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⑵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⑶职业资格证书。

4.基础人才就业人员:在国家、省级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市级机构缴费无需提供),无社保缴费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基础人才创业人员:企业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办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行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并携带申请要件到我市任一区、县(市)人社部门窗口申请;

2.区、县(市)人社部门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并依托大数据系统或与有关部门对接,就申请人学历信息、住房信息、享受福利性住房信息、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盖章。

3.申请人持两份盖章后的《申请表》到运营机构现场确认,签订租住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4.运营机构定期将一份《申请表》盖章后返还区、县(市)人社部门备案。

高层次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博士需由用人单位(或合作单位)统一申请,采取承诺制先入住后审核方式,人社部门审核时出现不符条件时,即刻终止租赁,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监督等工作;市、区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申请人自有住房的认定工作;市、区县(市)房产局主要负责申请人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认定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的受理、协调运营机构办理入住等工作;运营机构主要负责申请人入住受理等工作。

 

附件1:沈阳市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

附件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11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人才公寓租住面积标准

类别

范   围

租赁参考面积

高层次人才

顶尖人才

参照《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2057号)的认定标准,如遇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事一议

杰出人才

不高于150

领军人才

拔尖人才

不高于120

高级人才

基础人才

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博士毕业生。

不高于90

其他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高级技师;硕士毕业生。

不高于60

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本科毕业生。

不高于50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高级工;专科毕业生。


附件2 

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申请类别:就业/创业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籍贯


身份证

号码


户籍所在地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学历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全称)


身份证号码


是否同时符合申请条件


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社保和个税缴纳情况

是否在沈缴纳养老保险

国、省级

市级

是否在沈缴纳个税





申请人才公寓

类别

市级


区县


区县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承租人所具备的人才资格条件(请对照条件填写,不超过三项)


申请人

签名

(盖章)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如涉嫌伪造,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赔偿运营机构损失。如符合申领租房补贴条件,同意并配合运营机构领取补贴。

 

 

      签字(盖章):

 

                                                  

 

申请

人所

在单

位意

 

 

 

经办人:

      主管领导签字:

             所在单位:(

                                                    

 

区、县(市)人社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市)人才公寓运营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备注:1.申请人须如实填写以上表格内容,若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租赁申请资格。

2.租赁申请表下载时,须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区、县(市)人社部门和市/区、县(市)人才公寓运营机构各留存一份。

      3.创业人员“申请人社保和个税缴纳情况”、“是否在沈缴纳个税”无需填写。

4.非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可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