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2〕2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建立灵活的人才认定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人才认定工作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理念,不唯人才“帽子”、论文、职称、学历、奖项,综合考察人才的专业水平、能力潜力、工作经历、业绩贡献、薪酬待遇等因素,将各类实用人才、专门人才、新型业态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有意来沈的外埠人才纳入认定范围。
人才认定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市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同规则、同待遇”原则,向企业大力倾斜,让企业唱主角,构建“企业认可、市场评价、政府支持”的人才认定新模式:有成熟人才管理体系的我市重点企业,可自主认定符合产业需要的科技创新人才;我市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沈阳市人才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附件2),直接认定各类人才。
二、认定层次、条件、范围和标准
(一)认定层次
分为4个层次:顶尖人才(A类)、杰出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拔尖人才(D类),其中,A、B、C类作为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条件
申请人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得到社会和行业认可。
(三)认定范围
全职在沈工作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有意来沈的外埠人才均可提出认定申请(党、政、群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四)认定标准
1.为提高认定效率,按照各地区通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认定标准》,对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影响力、公认度的业绩、贡献、荣誉等,采用有限列举的方式,明确各层次人才共性认定标准。《认定标准》作为各层次人才认定的参照基准,不涵盖所有人才,不定期调整更新。
2.对于《认定标准》中难以明确界定的,确有特殊才能的实用人才、专门人才等,达到相应层次人才水平,且年度工资薪金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可提出认定申请,由用人主体自主认定,或由行业专家举荐进行评审认定。
三、认定方式和程序
(一)认定方式
共3种认定方式:自主认定、直接认定、评审认定。
(二)自主认定程序
经授权的重点企业、重点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主体,结合本办法及《认定标准》,制定符合用人主体实际的认定细则(包含认定标准、工作程序、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提供人才培养管理规章制度,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可自主认定相应人才,认定标准和程序可适当简化。人才经自主认定后,原则上需在企业全职工作3年以上,期限内与企业解聘的自主认定人才,须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取消人才相应层次及政策待遇。
1.个人申报
用人主体自主认定后,申请人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相关信息,提出认定申请。
2.公示发布
经自主认定的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统一公示、发布,确定人才层次。
(三)直接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中明确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认定。
1.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基本信息,引入诚信承诺机制,直接纳入人才认定范围。
2.单位推荐
纳入人才认定范围的申报人,应在3个月内通过所在单位(或意向单位)进行推荐申报。
3.公示发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标准》明确条件的人才进行直接认定,确定人才层次,统一公示、发布。
(四)评审认定程序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各类人才。试行高层次人才评价举荐制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人才,由两名及以上A、B类高层次人才举荐,可进行评审认定。
1.个人申报
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推荐后,可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或、手机“沈阳政务服务”APP填写、上传申报材料。
2.评审认定
综合人才专业水平、能力潜力、工作经历、业绩贡献、薪酬待遇等,由高层次人才或行业知名专家举荐,进行评审认定,确定人才层次。
3.公示发布
经评审认定的人才,统一公示、发布。
四、服务和管理
(一)经认定的人才,按照“兴沈英才计划”相关规定,发放“高层次人才卡(或人才卡)”,享受政策待遇和服务保障,纳入沈阳市人才库进行管理、服务。
(二)经认定的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人才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主体责任,负责对其推荐人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把关,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负责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认定人才流动情况。
(三)各部门、相关单位积极为各类人才搭建建功立业和成长平台,各类人才应积极参与我市项目评审、科研评估、交流座谈、建言献策、成果转化等活动,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为沈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四)加强对人才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或认定结果,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人才政策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才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认定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直接认定工作;对自主认定用人主体制定认定细则进行指导,对认定结果进行核准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负责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推荐自主认定人才企业名单,不定期调整更新,并进行行业指导。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人才认定工作中发现不认真履职尽责、出现严重问题的,取消认定资格。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