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田正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部分群众提供养老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的原则,广覆盖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要广,使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坚持广覆盖的方针,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制建设进程看,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得到细化,向多层次发展,国家逐步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家、省制定和完善的社会保险政策,现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单位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民办非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均可以按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出台,国家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依国家政策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将原新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9〕16号),建立了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现行政策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同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分别对应缴费补贴为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70元、22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政府各承担5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城乡居民的关爱,最大范围地满足了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和老有所养目标。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高子荣
联系电话:22855274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