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全市参保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批后改进工伤待遇领取工作的建议》(第010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滕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市参保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批后改进工伤待遇领取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基本社会保险,其立法目的主要有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和促进工伤预防及职业康复等三个方面。


一、当前我市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发放方式

1.拨付给单位指定账户。自1993年7月我市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开始以来,对注册状态正常的用人单位,均采取将工伤待遇款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指定账户的拨款方式。此种拨付方式也是我省目前普遍实行的待遇拨付方式。

2.依法院判决拨付给单位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针对部分存在争议的工伤待遇,我们采取依据法院判决,拨付给单位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的拨款方式。

3.社会化发放。在用人单位存在破产、转制和注销等情形时,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按月向工伤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实行由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与单位参保缴费等情况密切相关,特殊情况下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

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组织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四十五条 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存在垫付费用情况

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六条 处于急救状态的,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办理认定负有法定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职工离职时用人单位也有赔付责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也负有赔偿责任,工伤职工也需向原单位要求领取工伤待遇。


三、保障工伤职工按时足额领取相关待遇的政策规定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账户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截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不良信誉予以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上述规定是确保工伤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工伤保险立法目的的必然选择。
以上是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方式的概述,您的建议已在与单位有纠纷、关闭破产企业中得以实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探索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有效途径,促进有关政策逐步完善,使工伤待遇发放工作得到不断提升,更有效的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事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部室: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伤业务经办部

联系人:贾鸿书

联系电话:26404163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