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金的建议》(第059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8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韩志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金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政策及实施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

1998年以前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法实施期间,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安置;1999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法实施期间,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安置;2006年至今,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养老保障(含养老保障、养老保险)制度。

截止202012月底,参加养老保障人员11.2万人,参加养老保险人员15.9万人。

    二、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文件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我市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2006年以来,我市对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进行了13次调整。目前,和平、沈河、皇姑、大东、浑南、于洪、沈北、苏家屯等8个区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858元/月,铁西、张士、辽中、新民、法库、康平等6个区县(市)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为715元/月。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20158月,我市适时将被征地农民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年龄由征地时年满18周岁调整为年满16周岁及以上,扩大了覆盖面。

20198月我市出台了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一是被征地农民自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如延长缴费至15年,延长期内仍享受每年6%补贴。二是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的,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是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参加养老保障,可以同时参加,同时享受待遇。

三、国家即将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20198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11日起施行。新修订土地法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及时足额安排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此项规定可以看出,一是国家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把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列入征地成本。二是单列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能够增加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年限,不仅减轻被征地农民参保负担和压力,还会使被征地农民用剩余社保费多缴纳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土地管法,国家自然资源部和人社部正在研究和修订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配套政策。下一步,待国家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新政后,我们坚决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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