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白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工伤事故法规法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积极探索、研究举措。
一、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基本情况
(一)2020年参保缴费减免情况
2020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81.2万人,全市工伤认定14656件,工伤伤残等级鉴定4994件,工伤保险基金收入4.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0亿元,滚存结余5.3亿元;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省减免政策要求,积极制定我市落实措施,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解决市直相关部门和企业反映减免缴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截止2020年12月底,因全市减半征收企业工伤保险费超过5亿元,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缴费减免政策,维护了企业稳定。
(二)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自1993年7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经过27年的发展,实现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同时,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基本形成。
1.工伤预防
2015年,我市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启动工伤预防项目。主要项目有:工伤预防现场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常识宣传周活动及多种媒体宣传等项目。工伤预防的组织实施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社会认知度,增强了用人单位及职工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每年工伤预防项目通过人大审核,面向社会招标。
2.工伤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按照省厅定期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建立我市工伤待遇定期调整机制。从1994年开始,已经连续十几年调整了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2020年,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人员2605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454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31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177元/月。
3.工伤康复
2015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工伤职工的治疗已形成“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将医疗救治与康复治疗有效衔接,保障工伤职工尽快返回家庭、返回社会、返回岗位。
4.补充工伤保险
2016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精神,我局研究对补充工伤保险进行供给侧改革创新,将保费与待遇标准的制定权交由市场,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市场需求制定,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多、更好、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三)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措施。2018年2月1日,辽宁省发布《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妥善解决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市也结合工伤工作实际印发通知,更好地保障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全市针对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再明确和细化。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
(四)较好地完成参保扩面工作
持续扩大参保面,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二十年来工伤保险一以贯之的工作主题。我市依照法律规定,用行政手段,以建筑企业、服务业、乡镇中小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不断扩大企业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障覆盖面,实现参保人数的较快增长,为提高工伤保险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加强政策宣传。从2015年起,我们一直采取现场宣传、走进扶贫车间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工伤参保宣传,确保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无死角。二是落实按项目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和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沈阳市积极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包括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要求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依托联动扩面机制积极解决应保未保问题
依托工伤保险行政、劳动监察、工伤认定、社保征缴和稽核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向应保未保企业亮剑,确保用人单位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效地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风险的共担。“对于未参保小企业而言,一次工亡事故足以成为压垮企业的一根稻草,而参加工伤保险则可以有效分散工伤风险,大幅减少企业工伤赔偿负担”,据了解,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待遇将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工亡为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计算,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这还不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支出。近年来,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现不少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权益无法保障,甚至有些未参保单位存在恶意复议诉讼,故意拉长工伤职工维权时间等行为。相反,参保的用人单位一般都会积极主动为职工申报工伤,因为工伤保险基金会大大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目前,沈阳市积极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最低费率下降到0.2%,平均费率只有0.77%,按职工月收入元计算,每人每月缴费仅二十元左右,于用人单位而言,工伤保险费负担较轻。
三、国家积极研究出台将所有人群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政策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论述“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所有职业人群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向和目标越来越清晰。
一是国家“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被写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旨在破解新业态从业人员没有工伤保险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为这个群体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保障。2021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今年1月26日,国家人社部新闻发布会提出“我国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推进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二是积极开展试点工作。4月1日起,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实施。首次将八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村居两委人员、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公益活动志愿者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2020年,国家人社部已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初步形成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国家人社部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市将按国家、省的要求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您反映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将会出台具体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感谢代表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处室:工伤保险处
联 系 人:周立斌 联系电话:82829510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