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白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养老保险数额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离率综合方案》后,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自5月1日起,全市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7月1日起,全面启用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用于养老保险费征缴。此政策延续至今。
二、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
2020年新冠疫情突发后,我局党组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人社厅有关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结合工作实际,迅速有效开展减免工作,沈阳市共有10万余户参保企业享受惠企政策,共减免社保费98.1亿元,其中养老保险费86.0亿元。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各级政府的惠及企业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减免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复产复工,把疫情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做好企业开复工后疫情防控期间的人社服务工作。2月18日,国务院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3月6日,辽宁省下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优惠政策快速落地,我局迅速行动,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做好日常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公共媒体报道、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门户网站、手机APP、短信、微信公众号、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及时为企业推送相关政策、辅导退缴费办法。
二是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沈阳人社速度。3月5日和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明确了大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额度及时间,同时具体规范了企业缓缴办法。省政策出台后,我局局迅速协调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减化退还流程,免申请免手续迅速推进,保证了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减免征收。下半年,依据国家和省对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延长政策,我局创新服务模式,紧急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及时回应群众人社领域方面的期盼诉求;梳理人社服务事项办理指南,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人,并设立了24小时咨询电话,确保人社业务办理不停歇,服务质量不下降,办事渠道“路路通”,多措并举将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精心组织核查,确保减免取得实效。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56号)要求,我局联合市税务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参保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核查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函[2020]8号),布置各区、县(市)人社局、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于11月末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参保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核查工作。本次核查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为中小微参保企业98398户,按照不低于5 %的比例选取了6365户。通过核查,税务部门对应该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已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进行了退费处理。
三、目前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1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25号),对今年全省社保缴费问题规定: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政策征收;二是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的具体规定;三是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8月31日。
我市按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政策,无权调整修改。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