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规范和公开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流程的建议》(第020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叶丽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公开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8]144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二、执行情况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经过相关部门协商,2003年以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处做工龄认定,2003年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工资福利处做工龄认定。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8年9月,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18]144号),原则上在职期间不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由此造成参保单位及职工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及流程不清楚情况。


三、我们采取的措施

针对您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考虑到部分人群确需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需求。为能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及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我局专题研究决定,从3月份起按如下意见执行:

1.原则上在职期间不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退休时参保身份界定,由对应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不再交叉和重复认定。

2.对于在职期间确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以给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认定主体按职工申请时身份及隶属关系确定,即:职工身份为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由各级人社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门负责认定;职工身份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由各级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部门负责认定;市属单位由市级人社部门认定(市属企业在社保大厦一楼工龄认定窗口办理);区属单位由区级人社部门认定。

我局已将相关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下发到各区、县(市)人社局,并要求遵照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

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的宣传,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及职工对政策及流程的知晓度,并做好对区级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正。

联系人:张振国       联系电话:22899335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