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制定沈阳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管理办法”的建议
为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2006年,原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制发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6〕8号),对评定范围、评定专业、评定等级、评定条件、评定程序、评定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农办人发〔2020〕274号)精神 ,凡在我市从事农业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农业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沈阳市新型职业农民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以参加职称评定。
二、关于您提出的“发挥新型职业农民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建议
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深入实施现代农民培育计划。新型职业农业是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是乡村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和待遇上一直予以重点倾斜。
二是上述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部门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可作为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业绩成果。
三、关于您提出的“新型职业农民取得职称后的给予支持政策”的建议
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依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优先遴选为科技示范主体并给予一定的优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物化补助;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需求库,结合农民实际需求,优先录取为高素质农民培育学员,开展针对性培训。相关部门加强优秀典型选树,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深入挖掘取得职称的优秀农民典型,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努力营造乡村振兴人才培育良好氛围。
我市会一如既往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效用,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突出评价工作成绩,力争把广大人民群众中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的土专家”“田秀才”筛选出来,提高乡土人才职称的含金量,带动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使新型职业农民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生力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