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三次会议《关于对农民工保证金缴存方式的建议》(第015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兴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民工保证金缴存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按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简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流程及事项,切实减轻了建筑工程企业负担。

按照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号)规定,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1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以下简称“三制”)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应缴额50%征收,最高额度500万元;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三制”管理的,免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缴纳,其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特别是针对疫情期间,建筑工程企业可能出现的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我局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一是2020年6月底前,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暂缓缴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领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缓缴存证明书》后,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应做好记录备案。二是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相关单位,应在2020年9月底前,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缴工资保证金。对逾期未补缴的相关单位, 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应依法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指导区县人社局落实好有关政策,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减轻建筑工程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我市建筑工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联系人:吴闯

联系电话:82513230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