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强化人才与职业资格技能社会评价的建议》(第046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3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人才与职业资格技能社会评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改变现有的人才评价工作流程,由政府主办改为政府指导监督下的行业协会承办”的建议

您的分析结论非常中肯、正确,抓住我们人才工作的堵点、难点,从而形成了人才工作的突破点和新的亮点。我们将以此次分析为契机,重新梳理工作流程,加强人才工作宣传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政策的敏感性分析。在人才结构上,要合理调控人员结构,并对以往的结构比例主动补短板,主动到沈阳音乐学校、鲁迅美术学院等高校宣传人才政策,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结对子”,邀请他们成为我们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从而使沈阳市人才工作焕然一新,跃上一个新台阶。

2020年,我们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柔性引才研究工作。对人才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对标其他发达地区(城市)找寻差距,以满足或创造市场主体的需求,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红利,形成人才生产力。2021年,我们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围绕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示范目录》。突破了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体制机制的束缚,敢为天下先,树立强烈的人才兴市意识不拘一格的识才、选才、引才、用才、爱才。《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示范目录》编制的横线只有一条,那就是把为市场主体服务作为核心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信息采集阶段选择了重点纳税企业“点调”,问需于企。一方面尊重市场主体岗位名称的设计,满足其时代性个性化需求。设计“需求单位(部分)”栏目更是非常鲜明的为市场主体推介人才需求,把《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示范目录》作为一种特殊意义的“招贤榜”,如果市场主体和人才通过目录成功遇见并形成合作则是最大的收获。

今年,市领导审时度势,提出了优化制定人才政策3.0版本的具体要求,我们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细则。在人才认定方面,建立分级认定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机制。一是对A、B、C三类高层次人才,采用主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推荐、人才自荐等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二是对D类高层次人才,支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和专业协会、行业协会自主开展D类人才认定,形成人才评价的“政府+市场”的机制。

建立“按贡献激励、奖励人才”的工作机制。对于各类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对城市的贡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后,给予人才或项目团队奖励。

按照省人社厅《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辽人社规【2021】1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从以下范围进行征集遴选:

(一)行业组织,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

(二)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

(四)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其中对已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优先考虑。

二、关于您提出的“制定政府指导监督下的地方人才标准,对现有无帽子人才全面进行评价”的建议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精神,市人社局在全市建立了“盛京大工匠”评选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申报评选为“盛京大工匠”,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此政策适用于我市各行业的技能人才。

三、关于您提出的“对行业协会评价的结果,政府确认视同政府评价”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2018】58号)以及《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等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沈阳市已经进一步展开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总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备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应的基础条件和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工作目标是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自主评价。在此基础上,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下一步可按省里统一部署要求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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