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江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有毒有害岗位退休后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工人可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2.《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规定: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3.《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
二、我市执行情况
自2020年7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推进启动后,我市不得自行修改调整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需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考虑我市老工业基地历史和近年来国企深化改革的实际,我们向省积极争取原国有企业老职工可给予政策上的一定倾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