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批返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办发1号文件要求,我市也相应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2021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对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去年10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我们会同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转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47号),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模式、存储方式及程序、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明确,对更好发挥工资保证金的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工程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提供《返还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程项目完工确认书》和《工程结算报告》,可以到属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
为了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和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用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同时实行差异化存储: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降低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