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体检费用支出问题的建议(第0112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曹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体检费用支出问题的建议》(第0112号)已收悉,现将与建议内容相关的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人民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神圣使命,为教育事业发展付出了大量心血,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

我市高度关注教师健康问题。2019年11月,我市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9〕23号),体现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和关爱教师身心健康的精神,要求各区、县(市)积极推进落实,结合实际落实教师体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市教育局积极鼓励各区、县(市)教育局申请在预算中专项资金为中小学教师提供体检服务,目前部分区县在预算中已安排中小学教师体检专项资金。我们将配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做好落实工作。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