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崴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雪休雨休等极端天气灵活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对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对每次极端天气过程都给予高度关注,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公告,通知学校停课、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推迟上班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户外出行并做好安全防护。2023年12月,我市发布了《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相关情况如下:
一、积极组织企业做好恶劣天气工作安排开展集体协商
对企业已建工会的,直接向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双方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就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达成协商一致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未建工会的,向所在地行业或所属产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
二、进一步制定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灵活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和相关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停航、停园等措施。
下一步,我们还要积极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时,将“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以及“职工(除必须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写入文件,形成覆盖面更广、效力更实的指导意见。同时,要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按照极端天气相关规定全天停课在家的,双职工家庭无人照料未成年人的,可以一人按照出台的指导意见在家进行看护。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