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工龄认定和养老金发放建议(第068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后工龄认定和养老金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至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各项改革政策已基本配套到位,制度运行平稳有序。对于服刑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国家及省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文件执行:

一、关于判刑后工龄认定问题

针对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刑后工龄认定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二、关于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待遇问题

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同时我们积极与参保单位及主管部门沟通,为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发放生活费。

您提出的问题,确实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直接关系到这部分群体人员切身利益,我市就此问题多次请示省人社厅,省里表示此问题属于国家顶层设计范畴,国家人社部对此问题同样高度重视,已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目前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与省里沟通,了解最新政策研究进展情况,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市将及时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