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江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民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按工作形态划分,人事档案分为退休前档案和退休后档案。退休前档案又分为流动人员档案、失业人员档案、企业在职人员档案;退休后档案分为个体灵活就业退休档案和企业退休档案。
(一)退休前档案管理情况及文件依据
1.政策文件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要存管非公有制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现行做法
目前,我市现行的做法是退休前流动人员档案、无档案保管权的民营及小微企业在职档案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档案管理机构存管(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失业档案因历史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调整,在档案管理机构、区县(市)及开发区失业科和退管科都有存管;国有企业具有档案保管权,在职档案自行存管。
自1992年我市档案管理机构成立以来,每年市直向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退休审批部门传递各类在职及失业档案约2800份,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跨区传递约500份(最多的和平区约600份、最少的康平县约300份)。档案传递过程现实有效,安全保密,尚未发现档案遗失或领取档案后不去退休审批部门办理退休,将档案据为己有自行保管现象。
(二)退休后档案管理情况及文件依据
1.政策文件规定
依据《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区、县(市)政府指定的社管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是社管退休人员档案的具体管理机构,在管理社管退休人员档案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社管退休人员档案。
2.我市现行做法
据了解,目前我市现行的做法是,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个体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档案交由各区、县(市)退休管理科存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交由企业或个人自行保管。这种将退休档案交由民营及小微企业或个人自行保管的行为与文件规定不符,给退休人员使用档案带来不便。
二、解决方案
为有效解决民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保管和使用难的问题,依据《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03〕50号),梳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退休档案接转流程,下发《关于明确民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及开发区严格相关文件要求,参照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档案管理办法接收民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
同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接收民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接收民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民营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问题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