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起征点的建议》(第001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17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赵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起征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2020年1月,《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20〕1号),一是统一养老保险政策;二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三是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四是统一责任分担机制;五是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六是统一经办管理服务;七是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二、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  

2020年新冠疫情突发后,我局党组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人社厅有关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1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21年全省社保缴费问题规定: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政策征收;二是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的具体规定。

三、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019年4月1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自5月1日起,全市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7月1日起,全面启用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用于养老保险费征缴。

2020年1月,省下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20〕1号),要求2020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其中明确: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统一缴费基数标准,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缴费工资基数标准60%和300%为上下限,各地不得自行改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启动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国家、省方案要求,一是统一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全国统一,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目前尚未执行上述比例的地区,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统一缴费比例执行。二是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以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制定缴费基数和比例职权,我市没有调整和修改政策的权限,必须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