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七届三次会议《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丧葬补助问题的建议》(第026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韩志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丧葬补助问题的建议,现将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情况

2014年沈阳市下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4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2023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23〕9号)规定:补助对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或缴费年限满1年(含政府为参保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年限)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49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

2019年8月我市出台了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明确“被征地农民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同时享受两个待遇”的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省人社厅工作要求,落实健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