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俊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女职工退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2.《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以下简称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进行清理和核实,对国家和省规定在本地实施后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
3.《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20〕1号)规定: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二、我市执行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20年7月起实行省级统筹制度,2022年1月起实行全国统筹制度,我市不得自行修改调整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需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