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女社区干部55岁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规定,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2.《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确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二、执行情况
我市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针对办理正常退休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分别为50或55周岁。
三、处理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20年7月起实行省级统筹制度,2022年1月起实行全国统筹制度,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我市无权限修改调整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需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