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七届三次会议《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建议》(第017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4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丽华代表:

您提出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定工作关乎每位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历来备受关注。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对于调动全市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优秀教育人才,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全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根据国家以及省各项部署和要求,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出台了《沈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沈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转发了《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进一步融合,建立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对不同层级内不同等级岗位比例也提出总体控制要求。    

近年来,为适应和满足我省事业单位改革进展和实际需求,我省一直持续优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推动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大幅度优化提升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2019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立足我省实际,认真学习对标多个先进省份做法,联合印发了辽人社〔2019〕50、51、52号等3个文件,自2009年以来首次全面、系统地对全省各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进行了优化,重点是全面提高高级比例。

目前,我们严格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完善全省教育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辽人社〔2019〕50号)有关规定,核准市直各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区属中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由区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科学拟定岗位使用规划,相关工作整体较为平稳。

二、评审标准

目前,我省中小学系列教师职称评审主要依据《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由各学校(单位)依据政策文件、参考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本单位职称评审推荐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市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单位)在制定职称评审推荐方案时,按照《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等文件精神,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积极推动职称评审结果向一线任教的优秀教师、向长期坚守在农村艰苦边远地区的教师、向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业绩突出的教师、向在援疆援藏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使评审结果更加公平、公正、科学。

三、聘任方式

现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规定:“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学校(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的当年可聘用岗位数额,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参加职称评审人数,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

现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规定:“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学校(单位)须按照评聘结合制度要求,制定各等级岗位的具体聘任标准条件。中小学教师申报参评职称时,须同时达到学校(单位)岗位聘用标准条件和省、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价标准条件。”

按照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目前,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评聘工作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即“评聘结合”的制度。按照我市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各学校(单位)依据政策文件、参考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学校、本单位职称评审推荐方案,自主推选参评人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经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自主聘任。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教育局持续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高度关注国家、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持教师队伍积极稳定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