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国有企业人才提供合理的高级职称评审流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沈阳市职称评审权限为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中央驻沈企业需要提供服务代为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辽宁省人社厅积极鼓励支持,并于2023年7月7日下发了《关于驻辽中直单位评审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通知,“驻辽中直单位评审委托采取长效机制。经驻辽中直单位上级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同意委托情况形成备忘录,公布于厅官方网站并及时更新,驻辽中直单位申报相关系列(专业)职称人员可由单位直接报送到相应评审机构,有效期内不再另行开具委托评审函”按照省厅通知精神和您的建议提案我们将进一步简化流程,为有需要的中央驻沈企业提供一对一贴心服务。驻沈单位经上级人事部门同意后,我们与省人社厅沟通对接,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