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欠薪记录的建议》(第0114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10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军海代表:

您的《关于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欠薪记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属于企业法定义务,欠薪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其违法性不因时间推移而自动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薪追偿不受此时效限制‌。当前欠薪记录管理机制以“三年撤销”为核心,其制度设计兼顾了法律刚性、信用约束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三重目标。目前,我局现行欠薪记录查询时间范围以来函单位(例如:省人社厅、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等)要求的查询时间范围(三年)为准,如无明确要求,则统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为三年。

‌欠薪记录的公示旨在强化企业“第一次支付义务”的履行,而非为事后补救提供免责通道。允许删除记录将降低企业违法成本,削弱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求,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您的宝贵建议,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完善企业欠薪记录修复机制,及时调整撤销企业欠薪记录,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劳动监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