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快建设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的提案》(第018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民建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沈阳市人才政策情况介绍

近几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为了健全完善我市人才政策体系,市委、市政府于2015年、2017年、2018年分别出台了《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和《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发〔2017〕27号)以及《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意见》(沈委办发〔2018〕38号)。为了切实贯彻落实“24+9”的人才政策,市人社局相继出台了29个人才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现已形成了“24+9+N”的人才政策体系。让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创新激励、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开展招才引智系列活动

搭建人才引进的平台,政府出人、出资、出力,为企业搭建全程无忧的绿色引智平台。一是开展“博士沈阳行”活动。邀请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来沈企事业单位进行走访对接。二是开展赴外埠招才引智活动。根据在沈企事业单位特点,向各单位征集所需人才专业和岗位的需求,根据各单位用人需求情况,与全国人才集中的热点地区“双一流”高校进行对接,分期分批在不同地区开展人才招聘、引进工作。包括大连、长春、哈尔滨、天津、北京、南京、杭州、上海、西安等重点高校和人才密集地区,每年我市都有大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我们的招才引智活动,这项活动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

(二)实施“引博”工程

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办法》,充分发挥人才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支持更多用人单位引进博士人才。资助对象是沈阳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其中,企业、沈阳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和提前达成“契约式”就业协议的博士,按照2.4万元/年,资助期三年;中省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按照1.2万元/年,资助期三年。

(三)实施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

印发了《沈阳市高精尖优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2号),开展高精尖优才聚集工程。此项政策是针对由外埠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明确规定,由外埠引进到沈阳创新创业,被我市认定的顶尖人才,市委、市政府给予人才1000万元资金资助,并报请市政府就住房问题“一事一议”;被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给予500万元资金资助和100万购房补贴;被我市认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给予100万资助和50万购房补贴。

(四)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

制发了《沈阳市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8】15号)。对在海外取得的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来沈阳创新创业留学归国人员,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硕士、本科毕业生参照国内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给予生活补贴。

(五)实施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

印发了《沈阳市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0号)。此项政策是针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及单位的奖励。办法明确,对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另外,对我市自主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每年给予100-200万元的“培育人才”奖励。

(六)实施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政策

印发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阳人社发〔2018〕21号)。对经我市认定的领军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 (含领军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年度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在沈阳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按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由市财政连续三年给予补贴。对在我市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奖励资金应纳税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

(七)实施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培育工程

印发了《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和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3号)。沈阳市每年通过主流媒体、专业化人才网站等各类宣传渠道,面向人才热点地区发布《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动态需求,积极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沈创新创业。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目录培养引进的人才以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毕业、并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开展择优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

(八)开展博士后资助工作

制发了《沈阳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沈人社发〔2015〕51号)。办法中明确,对新设立的工作站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新设立的基地一次性资助10万元,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辽宁省对每个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和15万元建站资助经费。 对常年开展博士后工作成绩突出,博士后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沈阳市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考核评估,可奖励10万元贡献奖,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沈阳市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辽宁省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另外,辽宁省对来辽宁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业内公认招收单位认定的全球排名前200的国(境)内外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省政策一次性20万元奖励,出站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省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九)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制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人社发〔2016〕72号)。办法对在沈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进行了界定,并分别对创新团队、创业团队进行了层次划分,明确了对各类型、各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资助力度,确定了各有关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经认定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给予50万元-300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关于建议和意见的答复

(一)创新高端人才区域合作机制,在一线城市设立研发机构的建议

我市积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在一线城市设立研发机构,整合引进科技创新资源,关在促进区域研发机构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对接北京协同创新研究院,2019年该院来沈阳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与该院相关领导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合作方案,有关事宜正在进一步推进中。二是扶持续跟踪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研究院项目,赴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研究院,与该院积极沟通,促进中国医科大学及市内相关单位联合与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研究院合作。目前中国医科大学已为此初步制定了脑计划草案。三是跟踪吉林大学刘景鑫教授与东软医疗集团合作事宜。吉林大学医学影像专家刘景鑫教授来我市,有意就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共享领域在沈设立研究院,并推广项目成果,目前与东软医疗集团有关合作正在推进中。  

(二)加强培育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为加强对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指导和评价,2019年底,市科技局制定出台了《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用于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奖励,加强了对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激励措施。

我市推进成立了沈阳市技术转移协会,依托火炬高新技术产为服务中心、中科创新产业孵化园和东北科技大市场联合北京技术市场协会培育技术经纪人。2019年,共培训技术经纪人225人,人数超过2017和2018年的总和。

(三)建立人才薪酬挂钩评价机制的建议

2016年我市出台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沈人社发【2016】54号),《办法》根据人才获得的国家、省(部)级各类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的国家、省(部)级奖励项目主持人、国家、省(部)、市各类研发平台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组负责人等来认定相应层次人才。2019年,我们出台了《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补充办法》(沈人社发【2019】19号),《补充办法》主要解决了对暂不具备《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所规定条件但具有相应能力水平的人才进行科学认定。按照人才分类评价和“同规则同待遇”原则,突出行业评价和用人主体评价,参照现在《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综合被评定人的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专业水平、薪酬待遇、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和认定。

(四)赋予企业人才自主评定机制的建议

1.创新企业职称评审方式。针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研究探索开展职称评审“直通车”、“定向”评审等评审方式。同时面向工程系列非公有制领域人才,在全省率先组建了沈阳市非公有制领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积极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放宽企业职称申报条件。克服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在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实行职称申报“一步到位”政策,即: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下级专业技术职称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再作为申报的必要性条件;对论文不作统一要求,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成果可替代论文。  

3.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审。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大型企业开展自主评审,实行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充分向企业用人主体放权,给企业人才发展松绑。

(五)促进高校企业间人才自由有序流动建议

1.由高校到企业流动。一是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等;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驻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等。

2.由企业到高校流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我局2018年印发了《沈阳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18〕12号),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主引进45周岁以下、紧缺急需专业、取得双证的博士及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截至目前,市属高校已自主引进110名博士。

再一次感谢对沈阳市人才工作的关心、支持与关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做好沈阳市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和服务保障工作,让人才有认同感、有归属感、有成就感,让人才全身心投入沈阳经济建设中,为沈阳经济腾飞贡献聪明才智。


承办处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承办人:孙朝晖

电话:22721868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