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朱旭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确定律师事务所社保缴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应当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现行《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辽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具体缴费比例及基数政策: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口径。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
同时,辽人社〔2020〕1号规定,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高子荣
联系电话:22855274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