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骆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改企业退休人员的采暖费报销程序简化办理流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市社保中心代发的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只适用于破产转制整体移交企业的退休人员。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破产、转制企业在办理职工安置过程中,要按照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标准预留10年的费用。”及《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
实施意见》(沈劳社发[2005]2号):“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且企业已为其一次性或分期缴纳10年采暖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持本年度采暖费的收据、户口簿及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到所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社会保障科理。”
市社保中心一直采取社区代办及社保分中心窗口现场办理两种方式授理此项业务。
采取社区代办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百姓就近办理。由于社区业务繁忙,个别社区存在批量集中上报区社保分中心压月报销的现象。
鉴于目前沈阳市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整体移交退休人员采暖费的收支情况,“按照在职人员采暖费补助的管理办法,将采暖费补贴发放到工资中”的方式暂时无法实现。
市社保中心拟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只保留本人采暖费缴费发票(收据)一项要件。督促街道、社区必须按月及时到区社保中心报送采暖费报销要件。对于急于报销采暖费的人员可直接到区社保中心退管科窗口办理。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 系 人:李哲 联系电话:225213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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