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仲裁案件监督力度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您在沈阳市第十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仲裁案件监督力度的提案》(第390号)提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我局负责就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提出答复意见。从您建议看,您对我市调解仲裁工作非常了解,正如您所说的情况目前我市调解仲裁工作确实存在以上您所说的问题,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您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一定会下大力改善加强对仲裁案件监督力度,对存在的问题一并给予重视解决,下面就我市仲裁相关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向您介绍如下:
近几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社保障和民生工作,为了健全完善我市人社保障和民生政策体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分别出台了《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以及《关于建立沈阳市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保障中心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17号)。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监督落实,市人社局推广我市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保障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去年被省深化改革委员会《改革动态》、市委改革办《沈阳改革》进行推广,并在2023年人社部调解示范培训班上进行了经验交流。今年,市人社局“创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一体化保障制度,促进舒心就业民生工程高质量发展”成果,获得了辽宁省第二届制度性创新成果评价奖励鼓励奖,并于3月12日被中央电视台以“辽宁沈阳,先行试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中心,当地法院受理维权案件纠纷量显著下降”进行新闻宣传。
关于您提出的提案中的问题,我们联合市仲裁委在今后工作中积极推动,认真落实,督促各区、县当地相关领导,结合当前新一轮体制机制改革,给仲裁院加大经费投入和业务人员配备,实现沈阳调解仲裁工作硬件设施有保障,人员配备有着落,业务水平有提升,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针对化解民、商事纠纷、“一裁终局”等问题,沈阳仲裁委员会为加强仲裁员管理,出台了《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约谈提 醒办法》《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披露办法》《沈阳仲裁委员会关于规范仲裁行为的“十个严禁”》《沈阳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与当事人相互关系的“十个不准”》《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职业道德监督办法》《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考核办法》《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个人信息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等10项制度,对存在的相关问题,下一步有针对性地结合以上制度严格落实,针对问题高度重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根据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加大管理工作力度,本着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每个案件都要合法依据公正高效。通过市人社局、市法院、沈阳仲裁委一起研究,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章的规定,严格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准入条件,对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任职公告制度、仲裁员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仲裁员任前培训、仲裁员解聘法定事由等多方面进行严格落实。另外,不断提高我市仲裁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目前我市仲裁院在编人员,大多是法律专业学历,其中有7名仲裁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按您的提案要求,将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打造成具备较高程度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并具有较全面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案能力。
二是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立有终局裁决制度落实。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仲裁活动调解优先、引导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严格落实终局裁决以及仲裁调解等方式,不断提高仲裁工作质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维权有力。
三是健全监督体系建设。落实《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监督制度,我省人社厅已于2023年12月4日印发了《沈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督暂行规定》,我市将严格贯彻落实,严格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监督程序和法律责任,杜绝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违章问题,不断提升劳动仲裁权威和公信力。
以上情况请委员提出批评、指正。
再次感谢您对沈阳市仲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