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推进解决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职工相关问题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第070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佳兵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职工相关问题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第0709号)收悉,现将办复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

(一)关于文件制定情况。按照市政府要求,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社会功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本着探索打破身份终身制、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逐步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沈政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关于文件执行情况。2016年3月23日,省人社厅通知:“从即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部暂停,何时启动另行通知。” 2016年底,省人社厅通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政策调整为“一是城镇新建中小学,有空编的乡镇中小学、卫生院,可以公开招聘;二是涉及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且有空编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公开招聘”。

2017年3月13日,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我局下发通知:“从即日起,暂停市直及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含编外人员)招录工作(国家政策性安置的除外)。”截至目前,我市尚未按照《办法》要求开展招聘工作。

(三)关于试行文件的有效期情况。2019年12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实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19〕23号),明确《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沈政办发〔2016〕58号)废止。

(四)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情况

(一)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情况。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的各类临时性、辅助性、保障性工作劳务人员,我们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目前,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劳动报酬方面的政策规定是:按照不高于用工单位在职同类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用工单位与编外用工人员协商确定,鼓励用人单位实行同工同酬。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据了解,由省委编办牵头,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正在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调研、研究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紧跟省的工作动态,待省的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