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3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启动实施了“以工代训”,现就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及在“五个安全”和“就业优先”工作中作用突出的企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二、为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使“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快速直达企业,对受疫情影响≤20人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采取“免申直补”方式,按企业职工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400元“以工代训”补贴资金,无需企业申报和提交相关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社会保险等数据比对筛选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三、“以工代训”设定补贴资金上限,其中:对1000人及以下企业给予最高限额240万元培训补贴;对1001-3000人、3001-5000人、5001-7000人、7001-10000人及10000人以上企业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35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培训补贴。


四、“以工代训”推行企业承诺制。对以自主方式申报“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等方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依纪严惩。

其它事宜,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4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