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意见的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二、明确自主创业享受税收政策个人范围
享受税收政策人员包括: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三、明确认定程序
认定步骤:先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再由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最后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四、明确享受税收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向纳税区县(市)人社部门递交申请。
区县(市)人社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核实是否享受过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具体认定步骤为:先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再由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
五、明确办理时限
重点群体个人申请认定的办理时间为资料齐全即时办理;企业申请认定资料齐全即可受理,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内。
六、明确经办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项政务服务窗口,合理调配人员,统一刻制“沈阳市XX区、县(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专用章”并按照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投诉举报、资料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统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时建立专项数据库并配合市税务部门及市扶贫办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七、明确了政策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