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32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2020年04月01日

一、沈阳市人社创业孵化基地减免场地租金补贴

(一)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要求,积极为入孵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符合《关于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18〕57号)要求并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的创业企业疫情期间所减免的租金总额的50%(最高2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沈阳市人社创业孵化基地减免入孵企业租金补贴申报表》;

2.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复印件;

3.创业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入孵协议;

4.创业企业向孵化基地缴纳的2020年度房屋租金发票;

5.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减免场租的凭证;

6.创业企业与孵化基地双方签订的租金返还协议书。

(三)办理流程

申报→市级人社审核→公示→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国家宣布解除疫情后三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站: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enyang.gov.cn/

(六)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

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32号)涉及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相关内容已废止,有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援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60号)有关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