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0年04月08日

一、制定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19】12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

3.《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

4.《辽宁省关于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

5.《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沈人社发【201962号)。

三、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梳理制约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制度滞后等问题和矛盾,并经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充规定》;二是广泛征求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单位以及重点企业等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意见对《补充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全部达成一致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企业组织开展适岗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在岗安全技能培训、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开展适合岗位需求的专项能力培训按照辽宁省《关于下发2019年全省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的通知》(辽就[2019]53号)要求执行)。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补企业,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及特种作业技能培训。规定年限内,在沈阳市内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各类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的各类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10天)。对于企业出资通过内部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二者不可兼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计提专项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补贴最多3次,同一操作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三)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监督与管理。一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二是市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绩效考评。三是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的审核、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四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补充规定自2019731日起实施至2021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