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为七章对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明确了政策出台的背景、文件依据、移交的原则以及移交的范围。
细则的文件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08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室秘发[2019]63号)。
第二章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
本章明确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流程。企业办理移交时需持经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确认的《沈阳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性质界定表》和经企业加盖公章、退休人员签字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后,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到退休人员所在的街道、社区。
第三章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
本章明确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流程。国企移交人员后,向参保地所在区、县(市)政府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退休人员的电子档案。
第四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
本章明确了对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街道社区提供组织退休人员活动的服务;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人事档案服务。
第五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
本章明确了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编制预算、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本章明确了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社区的机构职责。
第七章 附则
本章明确了实施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及细则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