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沈阳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07月16日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二是足额缴费满1年;三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待遇

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领金期间可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对应期的最低标准确定。

四、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五、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标准及其他规定

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期限统一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申领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实行按月发放,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

六、失业补助金申报截止时间

失业补助金申报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七、失业补助金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八、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其剩余待遇的政策衔接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发放失业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7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18号)文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予以恢复。原核定领取补助金期限不足6个月的,延长至6个月,剩余期限按每月516元的标准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九、失业补助金的申领方式及要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可通过线上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12333.gov.cn)申请,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自主选择到户口所在区(县、市)或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十、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343号)文件规定,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可申请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十一、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